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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项目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2008年01月10日 15:43 管理员 点击:[ ]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项目

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是指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结题和专家咨询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立项并由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项目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论证、下达计划、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环节。发布项目指南指工程中心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发布重点支持的优先领域以及需要集中力量重点攻关的重大项目需求,并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时间、渠道、方式等。项目申请指项目申请者根据指南要求或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需求,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资料。专家论证指工程中心对符合论证要求的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评估。下达计划指工程中心参考专家论证意见择优确定立项项目。签订任务书指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工程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任务书方式明确项目任务、达到的目标和各方责权利。

第六条 重大项目一般由工程中心采用自主设计的方式明确主要研究目标和内容,采取择优委托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第七条 鼓励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打破单位、所有制界限择优选择依托单位,跨部门、跨单位择优聘用课题组成员。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根据工程中心发布的项目指南和申报须知,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重大项目)

申请项目应符合计划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中心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布署和安排;符合有关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是中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力资源、技术装备条件及健全的管理制度;

2.项目负责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市级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本年度申请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

第十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时间、渠道执行。申请的项目一般由项目组织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工程中心。

第十一条 中心集中受理项目申请,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工程中心相关业务处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的技术发展方向、指南的符合程度、基本条件等进行评价,筛选推荐出送专家论证的项目。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1.经查新,国内已有类似的科研成果,无必要重复研究的;

2.工程中心已立项支持过类似的项目的;

3.已经实践证明,现有条件不可能实现或无法实现的;

4.违背科学规律或无科学意义、价值的;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业务处推荐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论证包括会议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三种形式。所有项目立项前应进行论证,重大项目的论证包括技术论证和综合论证。实行课题制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课题设置方式,包括研究方向、内容、目标和经费安排等。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及其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并在市财政局会签后的一个月内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必须在正式计划下达之日起二个月内与工程中心签订项目任务书,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的项目,将取消立项计划。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的项目,由工程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共同确定课题及课题承担单位,工程中心和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签订项目总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课题任务书须报工程中心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工程中心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由中心主管部门、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实施管理中各方的基本职责是:

(一)项目组织部门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

2.定期检查、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做好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

4.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

1.落实项目匹配经费和保障条件;

2.协助工程中心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3.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确保本单位项目按期结题;

4.负责项目经费、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在研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一般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工程中心提交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及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1.国家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没必要或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3.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4.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5.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或业务处提出调整意见,并以补充合同的形式明确修改、调整内容;需撤销的项目,由业务处提出撤销的书面意见,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经工程中心委主任办公会审批、其它项目经工程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于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工程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工程中心组成清算小组负责对撤销的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仪器进行处理,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分期拨款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项目检查、评估意见作为拨付后续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对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要暂缓拨款,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应作撤销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包括鉴定、验收和总结三种形式,以验收为主。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可按国家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结题;关键或主要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的项目或基金一般项目原则上进行总结结题;其余项目按本章条款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完成情况,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国有资产的财务处理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前,向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2.业务处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后,批复验收申请,并确定验收组人员、验收时间及方式,其中重大、重点项目须商计划处后报工程中心领导审批。

3.业务处组织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提出验收结论意见,计划处审核验收结论。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从科技咨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重大项目验收组一般不少于5人,重点项目一般不少于3人,一般项目不少于2人。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对项目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建议,报工程中心审定。项目目标和任务已按任务书规定完成85%以上,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由于提供的验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目标和任务完成程度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为“需要复议”。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目标、任务完成程度不到85%;

2.预定成果未实现或无科学价值;

3.提供验收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改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需复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由工程中心组织复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善后再次验收。项目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以总结形式结题的(基金一般项目除外),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工程中心项目。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按任务书约定执行。成果的保密、登记、奖励按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工程中心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纳入重庆市大型精密仪器共用网。项目各方责任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的参与程度。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2.熟悉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有较宽的知识面,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3.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第三十条 工程中心建立和完善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咨询活动的有关情况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专家在咨询活动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1.了解咨询活动目的、咨询意见使用范围;

2.对不适宜的咨询内容向工程中心申明或要求退出;

3.认为咨询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4.独立发表咨询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二条 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活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如下规范: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按照工程中心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咨询任务;

2.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工程中心申明并回避;

3.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工程中心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4.在咨询期间,未经工程中心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或索取咨询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礼品、礼金和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六章 违规罚则

第三十三条 工程中心项目管理人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对项目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2.与项目申请者、承担者或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意见的;

3.组织管理不力或私自干预项目的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后果的;

4.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5.其他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申请、承担项目的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履行项目任务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4.向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的;

5.其他妨碍项目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中心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其上级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或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约定提供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

4.违规挪用,侵吞项目经费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的《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废油资源化技术与装备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

二○○七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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